签证补充问题(什么样的签证文件才能具备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很多朋友对于签证补充问题和签证补充问题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签证单》作为补充协议或合同,也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工程签证单》一般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若签证单未经双方签章,但承包人能够证明签证单上的内容已经施工,且发包人已经认可并接受了工作成果时,亦应当对签证所涉权利义务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工作人员所签署的签证会对发包人产生法律效果。即,如果是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职务人员,则其签字后的《工程签证单》应当认为是发包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签证单明确约定了必须有相应人员签字才能生效的内容,但发包人及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行为也至少能证明签证单上所载明事实的发生,承包人也可通过造价鉴定等方式主张该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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